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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毒治疗
- 作者:王宝崇|发布时间:2008-12-23|浏览量:1847次
(一)治疗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明确;及早治疗,治疗越早效果和预后越好;以青霉素为首选药物;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治疗后要作随访观察;患者配偶及性伴应同时接受检查和治疗。
(二)治疗目的
1.早期梅毒:迅速杀灭体内梅毒螺旋体,消除传染性;使损害消失,达到临床治愈,力争梅毒血清阴转(注:指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阴转);防止梅毒螺旋体对人体重要脏器的损害,预防复发和发生晚期梅毒。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王宝崇
2.晚期梅毒:杀灭体内梅毒螺旋体,防止发生新的损害,对已造成的脏器实质性病变治疗后炎症可消退,已损害的组织可被瘢痕代替,功能常不能完全恢复,不一定要求血清阴转。
3.妊娠梅毒:早期足量治疗不但能治愈孕妇梅毒,并可能使胎儿免受感染;或虽遭受感染,经治疗后其症状较轻,不发生或少发生发育畸形。
4.先天梅毒:使症状消失或症状不再加重。先天梅毒病儿在母体内造成的某些发育畸形和临床表现,通过治疗多只能使其不再恶化,难以得到完全恢复。早期先天梅毒,要求症状消失,血清阴转;晚期先天梅毒,要求损害消失,防止新的损害发生,不一定要求血清阴转。
5.潜伏梅毒:保障患者的健康,防止症状复发,防止晚期梅毒的发生和发展,争取血清阴转。对晚期潜伏梅毒,要求给足量的抗梅毒治疗,但短期内常不能血清阴转。
6.心血管梅毒和神经梅毒:应会同有关专家,慎重进行抗梅毒治疗,防止治疗中症状加重恶化,防止治疗矛盾和吉海反应。
(三)治疗药物
1.青霉素类:包括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水剂青霉素等,是所有类型梅毒的首选和最有效治疗药物,依从性好,没有出现耐药性;只有在青霉素过敏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其他抗生素。
2.四环素类:四环素类包括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是优先推荐的青霉素过敏时的替代药物,强力霉素的血脑屏障穿透性优于四环素,四环素类不能用于妊娠期梅毒患者。
3.大环内酯类:主要是红霉素和阿奇霉素。红霉素作为替代治疗药物,疗效低于青霉素,血清学反应较弱(滴度下降较慢),通过血脑屏障或胎盘的能力差,有妊娠期治疗失败的报道,荐孕妇在分娩后再次治疗,也有耐药的报道。阿奇霉素治疗早期梅毒有效,治疗方案为0.5g,1次/d,疗程10d。阿奇霉素1g顿服,对梅毒接触者有预防作用。
4.头孢曲松:头孢曲松的血脑屏障通透性好,主要用于青霉素过敏者,治疗方案为每天0.25~1g,肌注或静注,疗程5~10d。
(四)治疗方案
1.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梅毒和早期潜伏梅毒)
(1)青霉素
①苄星青霉素 240万IU,分两侧臀部肌注,每周1次,共2~3次;或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 80万IU,1次/d,肌注,疗程10~15d,总量800万~1200万IU。
(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以下替代方案:
①四环素500mg,4次/d,口服,疗程15d;或
②多西环素100mg,2次/d,口服,疗程15d;或
③红霉素500mg,4次/d,口服,疗程15d。
2.晚期梅毒(包括三期皮肤、黏膜或骨骼梅毒,晚期潜伏梅毒,不能确定病期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1)青霉素:①苄星青霉素 240万IU,分两侧臀部肌注,每周1次,共3次,总量720万IU;或②普鲁卡因青霉素 80万IU,1次/d,肌注,疗程20d。可根据情况,2周后进行第2个疗程。
(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替代方案:①四环素500mg,4次/d,口服,疗程30d;或②多西环素100mg,2次/d,口服,疗程30d;或③红霉素500mg,4次/d,口服,疗程30d。
3.心血管梅毒:应住院治疗,如有心力衰竭,应在控制心力衰竭后开始抗梅毒治疗。
(1)青霉素:为避免吉海反应,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可口服泼尼松10mg,2次/d,用3d。应从小剂量水剂青霉素开始,逐渐增加剂量。首日10万IU,1次/d,肌注;第2日10万IU,2次/d,肌注;第3日20万IU,2次/d,肌注;自第4日起,用普鲁卡因青霉素 80万IU,肌注,1次/d,疗程15d,总剂量1200万IU,共两个疗程,疗程间休药2周,必要时可给予多个疗程。
(2)青霉素过敏者:同晚期梅毒替代方案。
4.神经梅毒:应住院治疗,为避免吉海反应,可在青霉素治疗前一天口服泼尼松10mg,2次/d,连续3d。应用大剂量青霉素静滴时,少数患者会产生青霉素脑病,表现为肌肉阵挛、抽搐、昏迷等,需立即停药。
(1)青霉素:①水剂青霉素,每日1800万~2400万IU,静滴,即每次300万~400万IU,每4h 1次,疗程10~14d,继以苄星青霉素 240万IU,每周1次,肌注,连续3次。或②普鲁卡因青霉素 240万IU,1次/d,同时口服丙磺舒0.5g,4次/d,疗程10~14d,继以苄星青霉素 240万IU,每周1次,肌注,连续3次。
(2)青霉素过敏者:同晚期梅毒替代方案。
5.妊娠梅毒
(1)青霉素:根据梅毒分期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青霉素方案治疗。妊娠初3个月内治疗一个疗程,妊娠末3个月时再治疗一个疗程。
(2)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500mg,口服,4次/d,早期梅毒疗程15d,二期复发及晚期梅毒疗程30d。妊娠初3个月与妊娠末3个月各治疗一个疗程,但所生的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孕妇禁用四环素和多西环素。
6.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1)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脑脊液异常者:水剂青霉素,10万IU~15万IU/kg/d ,出生后7d以内的新生儿,以5万IU/kg/次,静脉注射,2次/d;出生7d以后的婴儿,1次/8h,直至总疗程10~14日。或普鲁卡因青霉素,5万IU/kg/d,肌注,1次/d,疗程10~14d。
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5万IU/kg/d,分两侧臀部1次肌注。
(2)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对较大儿童的青霉素用量,不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用量。
青霉素:水剂青霉素,20~30万IU/kg/d,每4~6h 1次,静滴或肌注,疗程10~14d。或普鲁卡因青霉素,5万IU/kg/d,肌注,疗程10~14d。可给予第二个疗程。
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7.5~12.5mg/kg/d,分4次口服,疗程30d。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
7.合并HIV感染的梅毒
(1)一、二期梅毒和早期潜伏梅毒:治疗与无HIV感染者相同。
(2)晚期潜伏梅毒或病期不能确定者:如脑脊液检查正常,苄星青霉素 240万IU,肌注,每周1次,共3次。如脑脊液检查有异常,按神经梅毒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五)治疗注意事项
1.药物选择:①青霉素是所有类型梅毒的首选和最有效治疗药物,依从性好,没有出现耐药性;只有在青霉素过敏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其他抗生素。②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作为替代治疗药物,因需要多次用药,患者的依从性是治疗成功与否的关键;③头孢曲松、阿奇霉素、米诺环素对部分梅毒有效,但现有资料及临床经验有限,其远期疗效不明确。
2.治疗矛盾:晚期梅毒抗梅毒治疗可使肉芽肿吸收,代替以结缔组织,形成瘢痕,如在重要器官中则影响其功能。因此,晚期梅毒患者在治疗后,自觉症状可能加重,出现功能障碍。
3.吉海反应(Jarisch-Herxheimer reaction):又称疗后剧增反应,常发生于首剂抗梅毒药物治疗后数小时,并在24h内消退。全身反应似流感样,包括发热、怕冷、全身不适、头痛、肌肉骨骼痛、恶心、心悸等。此反应常见于早期梅毒,反应时硬下疳可肿胀,二期梅毒疹可加重。在晚期梅毒中发生率虽不高,但反应较严重,特别是在心血管梅毒和神经梅毒患者中可危及生命。此反应还可致孕妇早产或胎儿宫内窒息,应给予必要的医疗监护和处理,但不应就此不治疗或推迟治疗。预防方法:可由小剂量开始抗梅毒治疗;可在疗前给予短疗程泼尼松,每日20mg,分2次口服,持续3d;但目前不主张预防性用药,一旦发生此反应时,应对症处理,必要时住院治疗。
(六)随访
梅毒经足量规则治疗后,应定期随访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和复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滴度,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1.早期梅毒:随访2~3年,第1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以上,属血清复发;或有临床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如在疗后6个月内血清滴度不下降4倍,应视为治疗失败,或再感染,除需加倍剂量重新治疗外,还应考虑是否需要作脑脊液检查,以观察神经系统有无梅毒感染。通常一期梅毒在1年内,二期梅毒在2年内,血清可阴转。对于血清固定者,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可视具体病情而定,但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以及时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2.晚期梅毒:需随访3年,第1年每3个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对血清固定者,如临床上无复发表现,并除外神经、心血管及其他内脏梅毒,可不必再治疗,但要定期复查血清反应滴度,随访3年以上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3.心血管梅毒及神经梅毒:需随访3年以上,除定期作血清学检查外,还应由专科医师终身随访,根据临床症状进行相应处理。神经梅毒治疗后3个月作第一次检查,包括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一次,直到脑脊液正常。此后每年复查一次,至少3年。无症状性神经梅毒、梅毒性单纯性主动脉炎可完全治愈;但梅毒主动脉瓣闭锁不全、冠状动脉口狭窄、梅毒性主动脉瘤及有症状的神经梅毒等,虽经充分治疗,其症状和体征也难以完全改善。
4.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随访同其他梅毒。
5.梅毒孕妇的婴儿:①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应每月复查一次;8个月时,如呈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停止观察。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月、2月、3月及6月复查,至6月时仍为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除外梅毒。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②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随访者,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梅毒治疗,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
(七)判愈
判断梅毒是否治愈,标准有二:临床治愈和血清治愈。
1.临床治愈:一期梅毒(硬下疳)、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包括皮肤、黏膜、骨骼、眼、鼻等)损害愈合消退,症状消失。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判愈:①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视力减退等)。②遗留瘢痕或组织缺损(鞍鼻、牙齿发育不良等)。③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
2.血清治愈:抗梅毒治疗后2年以内梅毒血清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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