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患者能否生育需根据心脏功能分级和病情稳定性综合评估。心功能I-II级且病情稳定的患者通常可在严密监测下妊娠,而心功能III-IV级或存在严重结构性心脏病变者妊娠风险极高,一般不建议生育。心脏病妊娠风险主要与肺动脉高压、严重瓣膜病变、未纠正的先天性心脏病等因素相关。
对于心功能良好的患者,妊娠前需由心内科与产科医生联合评估,完善心脏超声、运动负荷试验等检查。孕期需严格监测血压、心率、心功能变化,建议每月进行心脏专科随访。妊娠期间可能出现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并发症,需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部分患者需在妊娠中晚期绝对卧床休息,必要时提前住院待产。
存在艾森曼格综合征、马方综合征伴主动脉扩张、围产期心肌病病史等绝对禁忌证的患者,妊娠可能导致母体死亡率超过50%。严重二尖瓣狭窄、机械瓣膜置换术后需抗凝治疗等情况也属高风险范畴。这类患者若意外妊娠,建议早期终止妊娠。所有心脏病孕妇分娩均建议在具备心脏外科能力的医院进行,麻醉方式需个体化选择。
心脏病患者产后3天内仍是心力衰竭高发期,需持续心电监护。哺乳期用药需考虑药物经乳汁分泌的影响,部分抗心律失常药物需暂停母乳喂养。建议所有心脏病育龄女性在计划妊娠前接受专业风险评估,妊娠后建立多学科管理团队,严格遵循医嘱进行产检和用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