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8周一般不建议引产,需根据胎儿健康状况及孕妇身体情况综合评估。妊娠28周后胎儿已具备较高存活能力,此时终止妊娠属于晚期引产,主要适用于胎儿严重畸形、母体生命受到威胁等特殊情况。若无医学指征,我国法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晚期引产。
妊娠28周后胎儿各器官发育趋于成熟,此时引产可能对孕妇身体造成较大损伤,包括产道撕裂、大出血、感染等风险显著增加。医学上对晚期引产有严格规定,需由两名以上副主任医师评估确认存在继续妊娠将危及母婴安全的状况,如重度子痫前期、胎盘早剥、胎儿染色体异常等。实施过程需在具备新生儿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引产方式多选择药物诱发宫缩。
极少数情况下,当孕妇合并严重心肺疾病、恶性肿瘤等需立即治疗时,或超声检查发现胎儿存在致死性畸形如无脑儿、严重心脏畸形时,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可能考虑晚期引产。这类情况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并完成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手续。引产前需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及可能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出血、感染、羊水栓塞等。
对于非医学需求的引产请求,建议通过心理咨询、家庭沟通等方式处理。孕晚期孕妇应注意规范产检,出现胎动异常、腹痛或阴道流血等症状时立即就医。保持均衡饮食和适度运动有助于维持妊娠健康,必要时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硫酸镁等宫缩抑制剂延长孕周。若存在继续妊娠困难,应及时向专业医疗机构寻求多学科联合诊疗。
引产过程中使用的药物主要有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缩宫素注射液、地诺前列酮阴道栓等。这些药物通过不同机制促进子宫收缩、软化宫颈或终止妊娠,需严格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一、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是一种孕激素受体拮抗剂,通过阻断孕酮活性使蜕膜组织变性坏死,导致胚胎停止发育。该药通常用于妊娠49天内的药物流产或引产前的预处理,使用后可能出现恶心、腹痛等反应,禁止用于宫外孕或肾上腺疾病患者。
二、米索前列醇片米索前列醇片属于前列腺素E1类似物,能增强子宫收缩力并软化宫颈,常与米非司酮联合使用。该药通过阴道给药可提高局部药物浓度,可能引发强烈宫缩痛和阴道出血,心脏病、青光眼患者需慎用。
三、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甲酯栓是前列腺素F2α衍生物,直接刺激子宫平滑肌收缩,适用于中期妊娠引产。该药需冷藏保存,阴道放置后可能引起腹泻、发热等全身反应,哮喘患者禁用。
四、缩宫素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模拟人体自然分泌的缩宫素,通过静脉滴注精确调控宫缩强度和频率,多用于引产后期加强宫缩。使用期间需持续监测胎心及宫缩情况,避免子宫过度收缩导致破裂。
五、地诺前列酮阴道栓地诺前列酮阴道栓通过缓慢释放前列腺素E2促使宫颈成熟,适用于妊娠晚期引产。该药需避免与缩宫素联用,可能引发子宫过度刺激综合征,用药后需卧床监测至少2小时。
引产药物使用后需观察阴道出血量及宫缩情况,保持会阴清洁并定期复查超声。术后1个月内禁止盆浴和性生活,饮食宜补充优质蛋白如鱼肉、豆制品促进恢复,出现发热或大出血需立即就医。引产对身心均有较大影响,建议通过心理咨询疏导情绪,6个月内做好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