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型心绞痛根据Braunwald分级标准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主要依据症状发作频率、诱发因素及静息痛持续时间进行划分。
初发或恶化劳力型心绞痛,近2个月内新发或原有稳定型心绞痛发作频率增加,但48小时内无静息痛发作。
静息型亚急性心绞痛,48小时至1个月内发生过静息痛,但近48小时未发作。
静息型急性心绞痛,48小时内反复发作静息痛,需紧急医疗干预。
患者应避免剧烈运动及情绪激动,随身携带硝酸甘油制剂,定期复查心电图和心脏标志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