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病情较重的话,是不建议怀孕生子的,而如果病情较轻,也有许多的注意事项。现列举一下常规的注意事项供你参考: 1、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早产率高达60%,其中30%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故应重视新生儿的监护。 2、孩子刚生出来可能就会有一些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活产的婴儿1%患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抗RO/SSA和/或抗LA/SSB阳性的妊娠妇女,婴儿更易发生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发病率可达8.8%,应加以重视。 3、如果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已经面临临产,应提早住进产科病房,加强病情观察,在分娩期适当加大激素用量,以免分娩时由于过度疲劳促使病情恶化。 4、病人怀孕后必须定期检查,大夫要特别注意病人的身体情况和胎儿情况。定期检查血、尿常规及血沉、C反应蛋白、补体,必要时作免疫学方面检查。如患者临床症状及实验指标提示患者病情有加重趋势,应尽早劝告患者终止妊娠。 5、生育的时间需要注意。安排最佳的妊娠时间是在系统性红斑狼疮静止期,虽然不能保证此后疾病一直处于静止期。应强调的是即使在静止期5-6个月后妊娠,仍有10%左右的患者狼疮突发。 点击http://www.fh21.com.cn/pifu/hblc/进入红斑狼疮专题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