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患者能否生育需根据心脏功能分级和病情稳定性综合评估,多数轻中度心功能良好者在严密监测下可以妊娠,但严重心功能不全或肺动脉高压患者妊娠风险极高。
心功能Ⅰ-Ⅱ级且无严重结构性心脏病的患者,在孕前接受心血管评估并控制基础疾病后,通常可耐受妊娠。这类患者孕期需每月进行心脏超声和心电图监测,避免贫血和感染,选择剖宫产可降低分娩期心脏负荷。常见适合妊娠的情况包括已修复的简单先心病、轻度瓣膜反流以及控制良好的心律失常,但需持续使用低分子肝素预防血栓,并避免使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致畸药物。
心功能Ⅲ-Ⅳ级或合并艾森曼格综合征、马方综合征伴主动脉扩张等疾病的患者,妊娠可能导致心源性休克甚至死亡。这类患者妊娠期间血容量增加可诱发急性心衰,胎儿生长受限概率超过五成。重度肺动脉高压患者孕产妇死亡率可达30-50%,需严格避孕。其他禁忌证包括近期心肌梗死、严重二尖瓣狭窄未手术及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的情况。
建议所有心脏病患者在孕前接受心脏科和产科联合评估,完善运动负荷试验和24小时动态心电图。妊娠期间需限制钠盐摄入,每日体重增长不超过0.5公斤,出现呼吸困难或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应立即就诊。产后需继续心功能监测6-8周,哺乳期用药需调整华法林为肝素,避免剧烈运动及情绪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