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流产适用于妊娠49天内的早期妊娠终止,实际适用时间与孕囊大小、着床位置、孕妇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
1、孕周限制药物流产需在超声确认宫内妊娠后实施,最佳时间为停经35-49天,此时孕囊直径多小于25毫米,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方案成功率较高。
2、胚胎发育超过7周妊娠时绒毛发育旺盛,药物流产可能导致不全流产概率增加,需结合血HCG水平及超声评估胚胎活性。
3、禁忌证异位妊娠、肾上腺疾病、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等情况禁止药物流产,青光眼、哮喘患者需谨慎评估。
4、个体差异瘢痕子宫、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需调整用药方案,多次剖宫产史者需排除子宫瘢痕妊娠可能。
实施药物流产前必须经专业医师评估,流产后需复查超声确认妊娠组织完全排出,两周内避免剧烈运动及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