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头坏死属于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疾病,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可能构成肢体残疾四级至一级,具体需结合关节活动度、疼痛程度及行走能力综合评估。
股骨头坏死早期表现为间歇性疼痛,关节活动轻度受限,但日常行走功能基本保留,此时可能评定为肢体残疾最低等级四级。
病情进展期出现持续性疼痛,髋关节活动范围明显缩小,需拄拐辅助行走,影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通常对应肢体残疾三级。
晚期股骨头塌陷导致严重跛行,丧失长距离行走能力,需轮椅代步但保留短距离移动能力,多数评定为肢体残疾二级。
双侧股骨头坏死完全丧失站立行走功能,或伴有严重并发症如髋关节骨性强直,此时可能达到肢体残疾最重等级一级。
残疾等级评定须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持X线、MRI等影像学检查资料至当地残联申请专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