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三类,共40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城市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上报防疫站。《新法》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处理。
乙类传染病是指: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三类。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已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手足口病属于丙类传染病。我国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手足口病被归类为丙类传染病,主要由肠道病毒引起,常见于5岁以下儿童,具有较强传染性。
手足口病主要通过密切接触传播,包括直接接触患者的口鼻分泌物、疱疹液、粪便等,也可通过飞沫传播或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间接传播。典型症状包括发热、口腔黏膜疱疹或溃疡、手足臀部出现斑丘疹或疱疹。多数患儿症状较轻,一周左右可自愈,但少数可能发展为重症,出现脑炎、肺水肿等并发症。
预防手足口病需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避免接触患者。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需加强晨检和消毒工作。目前已有针对肠道病毒71型的灭活疫苗,可预防由该病毒引起的手足口病,建议适龄儿童在医生指导下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