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肾脏病达到肾功能衰竭终末期或尿毒症期通常符合病退标准,具体需结合肾小球滤过率、临床症状及劳动能力综合评估。
1、肾功能分期慢性肾脏病5期(肾小球滤过率小于15ml/min)或需长期透析治疗时,多数地区劳动鉴定机构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临床症状出现严重贫血、难以控制的高血压、心功能不全等并发症,且经规范治疗仍影响正常工作者,可能被认定为符合病退条件。
3、透析依赖需每周进行3次以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且存在明显体能下降者,通常可申请病退。
4、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出现严重药物副作用或移植肾功能不全者,部分情况可被纳入病退范围。
建议携带完整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需结合临床检查报告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