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或病情稳定者通常可以进厂工作,但需符合国家规定健康检查标准,避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特定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录用,但餐饮、幼托等特殊行业受限。
肝功能持续正常且无传染性的携带者,经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后,可从事多数普通岗位工作。
涉及血液制品操作、创伤性医疗行为等可能暴露体液的高风险岗位,乙肝感染者通常不被允许从事。
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得强制检测乙肝五项,检测结果仅限医学用途,禁止就业歧视。
建议定期监测肝功能,避免过度劳累,工作中注意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出现乏力、黄疸等症状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