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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 作者:韩明锋|发布时间:2008-12-14|浏览量:3220次
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1)
(一)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 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呼吸科韩明锋
3.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二)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 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3. 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二、 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2)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 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 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 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 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 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2. 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参见表1.3)。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3. 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 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2. 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 四环素类抗生素: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 喹诺酮类抗菌药: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4):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2. 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 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参见表1.4)。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表1.1 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
肾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
红霉素、阿奇霉素等大环内酯类 利福平 克林霉素 多西环素 |
氨苄西林 阿莫西林 哌拉西林 美洛西林 苯唑西林 |
头孢哌酮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
氨苄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
氯霉素 两性霉素B 异烟肼 甲硝唑 伊曲康唑口 服液 |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 ||
青霉素 羧苄西林 阿洛西林 头孢唑啉 头孢噻吩 |
头孢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呋辛 头孢西丁 头孢他啶 |
头孢唑肟 头孢吡肟 氨曲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加替沙星 环丙沙星
|
磺胺甲?唑 甲氧苄啶 氟康唑 吡嗪酰胺 |
可应用,治疗量需减少 | ||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奈替米星 阿米卡星 卡那霉素 链霉素 |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静脉注射剂 |
|
|
|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应用者调整给药方案* | ||
四环素 土霉素 |
呋喃妥因 萘啶酸 |
特比萘芬 |
|
|
不宜选用 | ||
注:* 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酐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表1.2 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
肝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
青霉素 头孢唑啉 头孢他啶 |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等氨基糖苷类 |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多粘菌素 |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 |
按原治疗量应用 |
哌拉西林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羧苄西林 |
头孢噻吩 头孢噻肟 头孢曲松 头孢哌酮 |
红霉素 克林霉素 |
甲硝唑 氟罗沙星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 |
严重肝病时减量慎用 |
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 |
肝病时减量慎用 | |||
红霉素酯化物 四环素类 氯霉素 利福平 |
两性霉素B 酮康唑 咪康唑 特比萘芬 |
磺胺药 |
|
肝病时避免应用 |
注: * 活动性肝病时避免应用。
表1.3 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抗菌药物 |
不良反应 |
发生机制 |
氯霉素 |
灰婴综合征 |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
磺胺药 |
脑性核黄疸 |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
喹诺酮类 |
软骨损害(动物) |
不明 |
四环素类 |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
氨基糖苷类 |
肾、耳毒性 |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
万古霉素 |
肾、耳毒性 |
同氨基糖苷类 |
磺胺药及呋喃类 |
溶血性贫血 |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
表1.4 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FDA分类 |
抗微生物药 | |||
A. 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 |
| |||
B. 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 |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氨曲南 美罗培南 厄他培南 |
红霉素 阿奇霉素 克林霉素 磷霉素 |
两性霉素B 特比萘芬 利福布丁 乙胺丁醇 |
甲硝唑 呋喃妥因 |
C. 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氯霉素 克拉霉素 万古霉素 |
氟康唑 伊曲康唑 酮康唑 氟胞嘧啶 |
磺胺药/甲氧苄啶 氟喹诺酮类 利奈唑胺 |
乙胺嘧啶 利福平 异烟肼 吡嗪酰胺 |
D. 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 |
氨基糖苷类 四环素类 | |||
X. 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
奎宁 乙硫异烟胺 利巴韦林 |
注: (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2) 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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