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状腺癌清除术及碘131放疗后,是否需要第二次放疗
- 作者:陈立波|发布时间:2011-08-07|浏览量:1673次
患者: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患者女性50岁,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行甲状腺全切除术,术中发现淋巴结转移,同时行淋巴结清扫术(甲状旁腺未切除)。术后行了第一次碘131放疗,剂量100毫居里,放疗后10天行ECT全身扫描,发现残余甲状腺组织,未发现骨转移。 现在距第一次ECT扫描3个月,医生建议行第二次ECT全身扫描,为评估放疗的效果,进一步了解有否骨转移。 1,第二次ECT全身扫描是否必须?是否常规都要进行。 2,是否需要行第二次碘131放疗,放疗所需的剂量是否要参照第二次ECT扫描的结果。因为患者是自己亲人,所以比较着急,在线等答案。不胜感谢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核医学科陈立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核医学科陈立波:
情况收悉,您所述的情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现简要答复如下,供您和情况类似的患者参考:
1.我通常建议两次碘-131治疗间隔时间为6-12月,从而可以在充分发挥碘-131的疗效后进行疗效评价和决定有无指征行下一次碘-131治疗,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少数情况下(如血象不达标等)还需适当推迟治疗;
2.在甲状腺乳头状癌全切术后前一次(第一次)碘-131治疗后全身扫描(Rx-WBS)除了甲状腺床显影外未见其他部位摄碘的情况下,如果6个月后血清TG(甲状腺球蛋白)测不出来(低于测量范围的下限),且TG抗体不高(排除TGAB对TG检测的影响),颈部B超检查未见明确病变,患者一般不需要进行再次碘-131治疗,且进行停药(撤除甲状腺素)后诊断性碘-131扫描(Dx-WBS)的必要性也不大,因为患者难以从中进一步获益。
3.可能有些病人对此还心存疑虑,建议条件允许时看一次我周四上午的特需门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