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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育红|发布时间:2011-08-28|浏览量:441次
减少毒品非法供应
㈠ 国际社会禁毒重大行动回顾
减少毒品供应是国际社会对毒品问题通常采用的两大战略之一。为了禁止毒品的非法种植、生产、贩运和销售,国际社会自1909年在上海第一次召开国际鸦片会议后,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各国对毒品犯罪也都制定有严格的法律。国际公约的实施和各国法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猖狂的毒品犯罪活动和日趋严重的品滥用毒现象发挥了威慑作用。为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联合国曾多次召开禁毒特别联大会议,共同解决毒品问题。1987年6月17日-26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共有138个国家,179个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代表共2000余人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文件,即“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及“会议宣言”,为纪念本次国际会议,在26日闭幕式上由各国代表提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1988年制定了“禁止麻醉品和精神物质贩运公约”。1990年2月召开的、由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禁毒问题特别联大”会议上,会各国一致通过了禁毒《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并决定1991年-2000年为联合国“国际禁毒十年”。可以说,在近30年,特别是“国际禁毒十年”中,联合国和有关国家政府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对禁毒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开展禁毒,致力于“降低毒品非法供应”和“减少毒品非法需求”。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全球毒品形势并未根本性好转,禁毒斗争仍任重道远。据1998年联合国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有2100万人滥用可卡因和海洛因,有3000万人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清远市人民医院精神科王育红
㈡ 我国减少毒品供应的措施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严峻。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我国政府对重新出现的毒品祸患极为关注,在减少毒品供应方面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⒈ 不断加强禁毒立法:高度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禁毒。近20多年来,针对不断蔓延的毒品问题,中国加快禁毒立法的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为开展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⑴ 禁毒相关刑事立法逐步完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其刑罚。八十年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进一步对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作出规定,并将严重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死刑。19 90年12月1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其刑罚,对吸毒者的处罚和强制戒毒等,作了全面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中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使中国的禁毒刑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加强。
⑵ 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规和规章。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1987年和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⑶ 颁布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规和规章。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都对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⑷ 地方性禁毒法规。各地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各种地方性禁毒法规。
⒉ 健全禁毒组织,强化领导职能
⑴ 健全禁毒组织。在我国,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禁毒部门主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团体共同参与。1990年,中国政府成立由公安部、卫生部和海关总署等25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负责禁毒国际合作,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1998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成立禁毒局,该局同时又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多数县(市、区)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204个地(市、州)、735个县(市、区)的公安机关组建了缉毒警察队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边防、司法、海关、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也承担相应的禁毒执法任务。中国各级政府把禁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禁毒形势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199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禁毒基金会,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禁毒工作。
⑵ 强化领导职能。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把整治毒品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挂帅,常抓常议禁毒工作,普遍做到“四有”:有组织领导机构、有整治工作方案、有任务目标和考核办法、有工作措施和经费保障。广东省委、省政府把重点整治毒品危害严重地区作为解决农村基层突出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普宁市、广州市三元里地区的毒情,作出了“重典治乱”的重要决策;甘肃省委、省政府把禁毒与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三年为期的重点整治“十百千工程”,即由省里负责重点整治10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各地州直接抓152个毒情严重的乡镇、街道,73个涉毒县市区直接抓1061个村(居)委会;浙江省绍兴县委、县政府像抓经济一样抓禁毒,经费列入了县级财政预算,从县到村层层建立禁毒工作领导机构,层层签订禁毒责任状,实行禁毒工作“一票否决制”;云南巍山县、浙江苍南县、广西靖西县、四川凉山州等地党委、政府和公安禁毒部门也采取“黄牌警告”、“责任追究”等措施,把重点整治与政绩考评、干部任用挂钩,促进了各项重点整治任务的落实。
⒊ 严格执法,坚决惩治毒品犯罪
⑴ 严格查禁过境贩毒。中国禁毒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对一切毒品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一切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针对毒品主要来自境外的情况,中国尽最大努力,严格查禁过境贩毒。八十年代,以西南边境及东南沿海等地区为重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海关和群众联防队协同作战,建立了边境一线堵、内地二线查和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码头三线截的“三道防线”。九十年代,进一步加大查禁过境贩毒的工作力度,“堵源截流”,在各地主要交通线及机场、车站、海港、码头公开查禁毒品,形成了统一布防、分工协作,对入境毒品围追堵截的态势。全国公安、海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缉毒成效显著。1982年以来,仅云南省就查获过境贩毒案件7万多起,缴获从“金三角”流入的海洛因和鸦片80多吨。1994年5月,云南省警方成功破获特大跨国贩毒案,抓获“金三角”大毒枭,司法机关依法处以极刑。多年来,中国执法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沉重打击了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⑵ 组织禁毒专项斗争,对毒品危害严重地区进行重点整治,狠狠打击国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1983年至1986年,全国连续三年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都把毒品犯罪作为重点。1992年8月,云南省政府组织历时83天的武装扫毒行动,一举捣毁了在云南省文山州平远镇形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大贩毒贩枪集团。1993年至1996年,公安部部署在西南边境地区开展了“三年缉毒缉枪专项斗争”。1997年,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战果。1999年以来,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等重点省区,对一些毒品危害严重地区进行了专项重点整治,破获了一批毒品大案,抓获了一批毒犯,打掉了一批贩毒团伙,摧毁了一批地下毒品交易市场和网络。1991年至1999年,中国禁毒执法机关共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80余万起,缴获海洛因39.67吨,鸦片16.894吨,大麻15.079吨,甲基苯丙胺23.375吨。
⑶ 严格管理麻醉品、精神药品。我国按照《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公约,严格管理药品,防止流失转化为毒品。并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118种麻醉药品和119种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管制,规定了种植、制造、生产、使用范围和药品管理的具体内容,基本限制和防止这些医疗必须药品转入非法渠道而成为毒品。相应地,各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工商行政、外贸和海关、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每年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处非法生产、贩运、供应和滥用行为。近年来,黑龙江、内蒙古、山西、陕西等中国北部省区就严厉查处了一大批盗窃、非法买卖、滥用哌替啶等麻醉药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⑷ 禁种毒品原植物,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国家禁毒委员会每年都部署全国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各级政府层层落实禁种铲毒责任制,发动群众搞好宣传教育和禁种检查,做到种毒必究、有毒必铲。重点山区、林区的当地政府,每年都组织人员对山区、林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进行调查监控。1992年以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和林业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东北的大兴安岭和西北的莲花山等原始森林地区组织了航测查毒铲毒行动。目前,中国基本禁绝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⒋ 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毒品问题的泛滥和化学合成毒品生产的扩张,跨国走私、贩运各种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活动剧增。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实行了严格的管制。
⑴ 不断健全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法规和规章。中国有关部门于1988年10月发文,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1993年1月,中国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列举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96年6月,又规定对上述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1997年4月,中国外贸部门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12月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全国性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⑵ 逐步完善管制麻黄素的法规。1992年至1998年,中国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麻黄素管理方面的规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1998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各种盐类、粗品、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1999年6月和2000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麻黄素管理办法》和《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麻黄素严格管制的有关规定。
⑶ 打击制贩甲基苯丙胺类犯罪的专项斗争。针对近年来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中国公安机关以东南沿海地区为重点,多次部署开展了打击制贩甲基苯丙胺类犯罪的专项斗争。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将禁毒工作方针中的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各地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制贩甲基苯丙胺等制毒犯罪活动的力度,取得显著成效。1991年至19 99年,全国共破获制贩甲基苯丙胺案件360起,沉重打击了此类犯罪活动。
⒌ 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斗争和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毒品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一向积极参与和推动禁毒国际合作,在世界禁毒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⑴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1985年6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从1984年起,中国多次派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禁毒国际会议。1989年10月,中国在北京举办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1996年11月,中国在上海主办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1990年2月和1998年6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先后参加联合国第十七次和第二十次禁毒特别会议,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政府坚决禁毒的立场和政策、措施。
⑵ 中国积极支持和促进联合国倡导的次区域禁毒合作活动。1991年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主办第一次中国、泰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高级官员会议,商讨开展次区域禁毒多边合作的设想。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1993年10月,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签署《禁毒谅解备忘录》,确定在次区域禁毒合作中保持高级别接触。1995年5月,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及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宣言》,并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1999年,中国政府又派代表团分别出席在日本和老挝召开的次区域部长级会议,继续积极推动次区域禁毒合作。
⑶ 中国不断加强与外国的双边、多边国际禁毒合作。1985年中国与美国开始进行禁毒合作,1987年签署《中美禁毒合作备忘录》,1997年签署包括禁毒合作内容的《中美联合声明》,并随后互派禁毒联络官,把中美禁毒合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重视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在禁毒领域的合作,1996年4月,中俄两国签署《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1998年,中、哈、吉、俄、塔五国元首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把打击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作为五国合作的一条重要内容。还与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哥伦比亚、塔吉克斯坦等国政府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协议。
⑷ 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澳大利亚、泰国、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毒情报交流、培训与执法合作。从1996年起,中国还陆续与缅甸、老挝、越南、俄罗斯等国建立边境地区缉毒执法合作联络官制度。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警方,通过国际禁毒情报交流和司法协助,多次联合破获贩毒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中国政府尽自己的力量,积极帮助周边国家开展禁毒工作。从1990年起,中国通过技术援助、农业支援、开发旅游资源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缅甸和老挝北部传统罂粟种植地区开展替代发展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减轻“金三角”毒品对中国和国际社会的威胁。
过去二十多年,中国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但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毒潮对中国危害加剧的状况,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毒品在中国仍处于蔓延阶段,禁毒任重道远。早日解决毒品问题,建设一个健康、文明、幸福、美好的世界,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在新的世纪里,中国政府将在全国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停。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为彻底消除毒害、建设一个“无毒的世界”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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