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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潘荟丞|发布时间:2009-11-03|浏览量:897次
以先王之礼为法的价值尺度 以儒家而论,从孔子开始就明确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1]孔子言“礼”,自然有“礼意”、“礼仪”、“礼制”、“礼法”等多重含义,而他所说的“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的“礼”和“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礼乐征伐”,无疑都具有“法”的意义,是一种历史的传承。在孔子那里,先王礼乐制度的传统也就是“法”的传统,礼的秩序也就是“法”的秩序。如《论语?卫灵公》记载:“颜渊问为邦,子说: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此所言以时令、舆服、乐舞为代表的传统制度,是于其时所必须遵行的,所以既是礼又是法。他所说的“克己复礼”,实际上就是要恢复传统的、上承有自而充满仁德的“法”的秩序,故而说:“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他又有“上好礼,则民易使”、“修己以安百姓”[2]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3]之论,都有着执政者必先奉礼遵法才能推行政令的意味。同时,“德治”的广布最终也必须通过礼法的推行来实现。 从历史的实际上说,制度之礼本身就是法。《左传》哀公十一年记有鲁季孙氏欲征田赋,使冉有问于孔子,孔子对冉有以礼论之,实为孔子以礼论法的一个例证。孔子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杜预注说:“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可见,孔子虽没有明言法,而此处的礼就是法。孔子是不主张改变旧有的礼法的,包括赋税。凡行礼法当以周公旧典为依据。孔子也有直接涉及法的言论,如他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4]。又,刑罚本是法的组成部分,故孔子以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5]。礼乐是根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刑罚则是具体法的规定,两者不可或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才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的感叹。礼乐的精神既在于道德,也在于法。由是,而“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6]。孔子的“德治”和“为仁”就是道德与法互为基础和保证所体现的政治理想。 孟子承继孔子学说,主张德治而倡言“仁政”,故而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7]。他还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以史言之,则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夏说校,殷说序,周说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8]。又:“昔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几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9]。孟子多言古代先王的制度,而先王之制度就是先王之礼法,有其合理性和可继承性。所以孟子又申论其主张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禄可坐而定也”[10]。可以说,孟子是借助对古代先王制度的论说来表述他的礼法思想乃至政治理想,而且又是以“率由旧章”和“遵先王之法”为中心,以“施仁政”为表现的。 荀子是继孔孟之后出现的大儒。当其时,法家已成气候,对于荀子也多有影响。因此,他对礼与法的论述最为丰富。他在进一步引申和阐发礼的思想的同时,对法的思想也有论述,特别对法家的“法”有所批评指摘。是先秦时期对礼法思想论述比较充分的思想家。荀子不仅有《礼论》之专篇论述礼的思想,而且在其他篇章中也多有涉及。其所谓“礼”,有不少具有法的意义。 荀子论礼,有几个层面的内容,又有礼、礼义、礼法等多种的提法。概言之,他对观念之礼、制度之礼、行为之礼都有比较明晰的论述。而重点则在礼的观念与制度上。 首先,荀子认为“礼”是一种承自先王的即定的标准尺度,它既是道德的标准,又是法的标准,政治的标准。于前者多称为“礼义”,于后者多称为“礼法”。“礼法”的功能在于“分”,即所谓“制礼义以分之”[11];“礼义”的作用在于“化”,即所谓“明礼义以化之”[12]。这就是礼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和法的意义(政治意义)的双重表现。 从“礼”的即定性来说,礼是上承有自的,无论观念之礼(道德)还是制度之礼(法)。荀子明确提出,因为人之本性“恶”导致人们为欲求而纷争,产生混乱,于是,圣王发现和确立的具有规范和节制作用的“礼”就成为普遍的行为标准,也是圣王制定法度的依据。即:“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性情而导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又“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13]。荀子是以此论点来直接反对孟子的“性善说”的,与商鞅所讲的礼法起源论在思路上至为相近,反映出其思想的时代意义。简言之,以“礼”为标志的道德秩序和法的秩序,都是古代圣王为后世的治乱和安危所设定的标准尺度。故说:“礼者,表也;非礼,昏世也”[14]。又:“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国家无礼不宁”[15]。 荀子进一步指出,道德之礼的作用(或礼的道德功能)就是对人的本性加以矫饰和规范而使之向善的。所以说:“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顺情性则弟兄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矣”[16]。从个体行为来说,礼义是一种道德修养,即所谓“积礼义而为君子”[17],“忠信以为质,端悫以为统,礼义以为文”[18];又“礼者,所以正身也”[19]。就礼义的社会性而言,它又是人际关系的伦理规范,所以说:“夫行也者,行礼之谓也。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20]。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说,礼义既是使民向善的一种手段,又是德治天下的标志,所以说“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21]。又“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22]。这是古代圣王所开创的政治传统,为后世人主所效法。 另一方面,荀子还揭示出作为制度之礼所具有的“法”的意义,其中既包括礼仪规范,又包括多种法定制度。诸如,所谓“郊止乎天子,社止乎诸侯,道(?)及士大夫”,讲的是祭祀之礼。所谓“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讲的是宗庙之礼;所谓“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大夫之丧动一国,属修士;修士之丧动一乡,属朋友;庶人治丧合族党,动州里;刑余罪人之丧,不得合族党,独属妻子”,讲的是丧葬之礼。所谓“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讲的是丧服之礼[23]。所谓“天子??衣冕,诸侯玄?衣冕,大夫裨冕,士皮弁服”,讲的是服饰之礼。还有,所谓“量地而立国,计利而畜民,度人力而授事,使民必胜事,事必出利,利足以生民,皆使衣食百用出入相?,必时藏余,谓之称数,”讲的是建邦立国之礼。如此等等,都是法定的礼数,是必须遵行的。概言之,“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故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故自天子通于庶人,事无大小多少,由是推之。故说,朝无幸位,民无幸生。此之谓也。”在这里,与其说是在强调礼数的重要,不如说是在确立一种立法原则。所以他说:“节用以礼,裕民以政,……上以法取焉,下以礼节之”;“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礼,其卿调议,是治国已”[24]。 在荀子看来,理想政治就是礼与法并举,他认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25],惟其如此,他在充分论述“礼”与“礼义”的意义的同时,又强调“法”的地位和作用,常常礼法并提。这一点与法家人物慎到以及管仲学派的一些思想有相近之处,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当论及礼的道德意义时,荀子既主张“积礼义、尊道德”,又强调“立法施令”[26];当论及礼的法的意义时,则强调礼的人伦意义,他说:“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人伦尽矣”[27];兼而论之时,则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28]。 荀子认为“法”和“礼”一样,有其传统的继承性所谓“三代虽亡,治法犹存”[29],“循其旧法,择其善者而明用之”[30]。作为国家政治的基本秩序,有着古今一贯性质。所以说“传说: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31]有时荀子也以“法”言礼,如“修百王之法,若辨黑白;……行礼要节而安之,若生四枝”[32]。不过,在荀子的论说中,“礼”只有“礼”和“非礼”之分,“法”则有“王者之法”、“霸者之法”和“亡国之法”的差别。究其意义,还在于礼重于法。 荀子又以为,对国家政治来说,土地与人口,秩序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而最重要的,莫过于君子的存在。所谓“无土则人不安居,无人则土不守,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道不举。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33]。这里的“道”就是秩序,“法”就是保证秩序的有效手段。“道法”连称则可以视为“法的秩序”。但是在荀子看来,立法、执法较法本身更为根本,所以他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34]。本来,人治或法治,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政治体现。法是人所制定的,并由人来执行和遵守的。荀子注意到,立法者如果是君子,则法得其人,是为良法;执法者如果是君子,则良法又得其人,是为善政。其首要的前提条件还在人,所以说:“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3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礼义,荀子也有相类似的说法,如《荀子?王制》说:“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可见,无论是道德还是法,都是以人为本,以君子为本的。 荀子认为,知法行法又是做人处事的最一般的标准,所以说:“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有深其类然后温温然”[36]。又说:“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37]。显然,这里所说的“法”,是具有广泛意义的,它和具有广泛意义的礼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诚然,在荀子的观念中仍保留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士庶等级观。所以,他才一再强调以礼义法度与政令为不同的政治手段,分别用来治理士以上与庶民百姓的。诸如“凝士以礼,凝民以政;礼修而士服,政平而民安”[38];“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39];“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40]。实际上,这里的礼不过是法观念下的具体礼数而已。 荀子作为一个在政治上既充满理想而又关照现实的思想人物,最终以“法”的思想观念充实了儒家传统的“礼”的思想。同时,他在立法思想方面又有相当的理论贡献,从而使“礼”所具有的“法”的意义进一步得到张扬,为后世政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引导和思维模式。 唐山工人医院腺体外科潘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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