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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宁玲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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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科室:
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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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命小战士会组织章程
- 作者:王宁玲|发布时间:2010-07-01|浏览量:787次
安徽省生命小战士会 组织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儿科王宁玲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全称是:安徽省生命小战士会,依托单位是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同时,本会自愿接受香港生命小战士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帮助。
第二条 生命小战士会为面向白血病患儿、家长、医务人员等群体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博爱、奉献、帮助的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促进及改善儿童白血病患儿的福利及服务,帮助他们的治疗和成长。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路6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或协助开展白血病患儿的救助活动,促进患儿的身体恢复和身心成长;
(二)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儿童白血病病人和家长之间的交流,实现彼此扶持及互相鼓励;
(三)通过活动及媒体宣传,加强社会对儿童白血病的认识及关注;
(四)举办讲座、探访及活动,加强病人及其家长对儿童白血病的认识,从而改善对病人的医护及照顾技巧。
(五)透过举办有益活动让病人参加,开展心理救助,促进患儿的身心健康;
(六)促进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儿童白血病患儿的认识及交流;
(七)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儿童白血病救助基金来源,按照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实现对儿童白血病患儿的救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名誉会员:本会名誉会长(或主席)由在儿童白血病领域内具有卓越贡献的人士担任;
2. 普通会员:即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白血病病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病童康复者、医疗工作者等;经申请批准的,且对生命小战士会有兴趣及有贡献的人士或机构(如:义工)。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由5至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本会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本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本会主管单位、主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本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本会运作有建议权,对本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按章程规定举办的重大募捐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小战士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较大影响或较大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会为社会公益组织,主要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香港生命小展示会的资助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白血病患儿的救助活动;
(二)开展白血病患儿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通过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等相关公益组织。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05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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