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
- 作者:申洪波|发布时间:2012-03-29|浏览量:770次
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见表1、2。
表一.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医科申洪波
Ⅰ 口腔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 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 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 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Ⅱ 眼部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 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 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 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Ⅲ 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 Schirmer试验(+)(≤5 mm/5 min);
2 角膜染色(+)(≥4 van Bijsterveld计分法)。
Ⅳ 组织学检查:下唇腺病理活检示淋巴细胞灶≥1(指4 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1个灶)。
Ⅴ 涎腺受损: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 唾液流率(+)(≥1?5 ml/15 min);
2 腮腺造影(+);
3 涎腺同位素检查(+)
Ⅵ 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表二.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
1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符合有下述任1条则可诊断:
a 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Ⅳ(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Ⅵ(自身抗体);
b 条目Ⅲ、Ⅳ、Ⅴ、Ⅵ4条中任3条阳性。
2 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而符合表1的Ⅰ和Ⅱ中任1条,同时符合条目Ⅲ、Ⅳ、Ⅴ中任2条。
3 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艾滋病(AIDS),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GVH)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
(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