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马颗粒剂治疗大肠癌的临床研究
- 作者:何永恒|发布时间:2009-10-11|浏览量:1295次
天马颗粒剂治疗大肠癌的临床研究
大肠癌是结肠、直肠、肛管粘膜上皮起源的恶性肿瘤的统称。大肠癌的治疗目前仍然是以手术切除为主要手段的综合治疗,但是辅助治疗的应用日益广泛,其临床治疗效果也越来越理想【1】。在各种辅助治疗中,中医药治疗以疗效好、毒副作用少、多靶点、全方位抗肿瘤以及经济、实用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医家的重视。随着中医药科研的进一步深入,中医药在治疗大肠癌也体现出了巨大的优势,相关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天马颗粒剂是我们在长期临床的基础上,结合中医药对大肠癌病因病机的认识和现代医学研究成果,总结出来的一种有效的抗癌复方制剂。临床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2001年6月至2003年10月我们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系统规范的临床疗效观察,取得了满意的结果,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1.1病例资料:
1998年6月至2003年10月湖南中医药大学附二院肛肠科及普外科住院的大肠癌患者。分两类进行对比观察。一类是行根治术后的患者,另一类是不能行根治术的中晚期大肠癌患者。行根治术患者52例,其中直肠癌36例,结肠癌16例,男性39例,女性13,年龄31~70岁,平均56.3岁。中、晚期不能行根治术的大肠癌患者44例,临床病理分期均为DukesD期,其中男34例,女10例,平均年龄58.3岁。两类病例均先按病变部位、病理性质、临床病理分期等因素分层后,再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两组病例资料经统计学处理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案
行根治术的患者于术后2~3周开始用药。
治疗组:第一年内治疗组给予天马颗粒剂(由湖南中医药大学附二院制剂室提供)10克/次,口服,3次/日,4周为一疗程。间隔3月后开始第二疗程。第二至五年内每间隔12个月按上述方案重复给药一疗程。
对照组:第一年内给予FMC方案静脉全身化疗:
5?Fu 10mg/kg 溶于5%GS或0.9%NaCl中
MMC 0.08mg/kg 静滴,开始每周2次×2周
Ara-C 0.08mg/kg 每周1次×2周
一月为一疗程,间隔3月后行第二疗程。第二至五年内每间隔12个月按上述方案重复给药一疗程。于第8个月观察统计近期疗效。
不能行根治术的大肠癌中晚期患者的治疗方案参照上述方案治疗。
1.3观测指标及标准
对行根治术患者近期疗效观察指标:
1.3.1体力状况:采用Karuafsky评分法,分别于治疗前和疗程结束时评估体力状况并记录。
1.3.2 癌胚抗原(CEA):分别于手术前、术后一周(用药前)、疗程结束后静脉采血送检,采用放免法测血清CEA含量。
1.3.3体液免疫指标:包括IgG、IgA、IgM及补体C3,分别于治疗前、疗程结束时静脉采血送检,采用散射速率法测上述指标。
1.3.5用药毒副反应:依据WHO“急性及亚急性毒性分级标准”评判。参见《中国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第九分册。
对行根治术远期疗效观察指标:
1.3.6 1、3、5年生存率 采用Kaplan-Meier法。
1.3.7中位生存期 采用中位数法计算生存时间。
1.3.8复发转移率及复发转移部位构成比。
对不能行根治术的中晚期大肠癌疗效观察指标:
1.3.9 6月、1年、2年、3年、4年、5年生存率。
1.3.10治疗前后体力状况(Karuafsky评分法)及体重变化。
1.3.11治疗前后细胞免疫指标(T细胞亚群),采用放免法测T细胞亚群。
2.2.12治疗外周血象指标,采手指血送检。
2.2.13毒副反应,参照WHO急性、亚急性毒副反应评判。
1.4随访方法:患者治疗一年内,每隔3个月来门诊复查一次,治疗后第二年起每年来门诊复查一次,但第二、三年,每年必须信访二次。
结果
2.1对行根治术患者的近期疗效观察结果
2.1.1 表附4-3-1 二组患者治疗前后体力状况比较(Karuafsky计分)( ±S)
组 别 例数 治疗前 第一疗程末 第二疗程末 差值1 差值2
治疗组 10 53.0±7.8 54.0±9.0△△ 68.0±7.5△△ 7.0±8.9 15.0±9.2
对照组 10 57.0±11.0 48.0±10.8 60.0±6.3 -9.0±3.0 3.0±5.4
注:治疗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二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
△△ 组间比较P?0.01,** 治疗前后比较?0.01。
2.1.2 表附4-3-2 二组患者治疗前后癌胚抗原(CEA)(ng/dl)比较( ±S)
组 别 例数 治疗前 术后一周 第一疗程末 第二疗程末 差值1 差值2
治疗组 10 11.7±3.3 6.9±2.6 5.0±2.0 4.6±1.8 1.8±1.7 2.3±1.9
对照组 10 11.6±2.1 6.7±3.3 4.7±2.9 4.7±3.2 2.1±2.5 2.1±2.6
注: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 治疗前后比较
P?0.05;** 组间比较P?0.01
2.1.3 表附4-3-3 二组患者治疗前后免疫指标比较( ±S,g/L)
组 别 n 时间 IgG IgA IgM C3
治疗组 10 治疗前 5.12±1.05 0.51±0.16 0.52±0.13 0.74±0.16
第一疗程末 5.03±1.05△△ 0.49±0.14 0.54±0.12 0.68±0.12
第二疗程末 6.98±1.74△△ 0.76±0.22△△ 0.87±0.25△△ 1.0±0.22△
差值1 -0.09±0.17 -0.02±0.14 0.02±0.09 -0.06±0.10
差值2 1.86±1.19** 0.25±0.13** 0.35±0.14** 0.26±0.14**
对照组 10 治疗前 5.32±0.90 0.52±0.10 0.54±0.19 0.72±0.15
第一疗程末 4.37±0.66 0.47±0.10 0.48±0.11 0.58±0.12
第二疗程末 5.89±0.88 0.62±0.14 0.65±0.19 0.84±0.19
差值1 -0.89±0.22** -0.08±0.10 -0.06±0.15 -0.14±0.12**
差值2 0.57±0.60* 0.10±0.06** 0.11±0.14* 0.12±0.11**
注: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
* 治疗前后比较?0.05,**治疗前后比较?0.01
△ 组间比较P?0.05,△△ 组间比较P?0.01
2.1.4复发、转移情况:
在观察随访期内,治疗组出现术后吻合口复发1例(术后9月),复发转移率10%。对照组出现盆腔内复发合并肝转移1例(术后11月),吻合口复发1例(术后3月),另有肺转移1例(术后15月),复发转移率为30%。
2.1.5用药毒副反应:
治疗组仅2例出现轻度胃肠道不适。联合化疗组所有患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其中以白细胞减少,血小板降低,胃肠道反应及脱发最为常见,反应率75%~100%不等。其他不良反应还有感染,口腔炎,神经炎,肝肾功能异常等。上述毒副反应经对症支持治疗,以及停止化疗3~5天后,均有所减轻。
2.2对行根治术患者的远期疗效观察结果
2.2.1 表附4-3-4 二组患者生存率比较(%)
组别 N 1年 3年 5年
颗粒剂组 25 91.99 59.98 55.71
化疗组 22 86.95 43.47 28.98
注:△两组比较P?0.05
2.2.2二组患者中位生存期比较
治疗组中位生存期为42.5月,对照组中位生存期为28.0月。经中位数检验,差异有显著性(P?0.05)。
2.2.3二组患者总复发转移率比较
治疗组3年内出现复发转移10例,3年以上出现复发转移1例,复发转移率为44.0?(11/25);对照组3年内复发转移15例,3年以上出现复发转移2例,复发转移率为77.27?(17/22)。经X2检验(较少样本校正公式),P?0.05
2.2.4二组患者复发构成比比较
表附4-3-5二组患者复发构成比比较(%)
组 别 n 肝 3年 5年
治疗组 11 36.4(4/11) 72.7(8/11) 27.3(3/11)
对照组 17 52.9(9/17) 82.4(14/17) 29.4(5/17)
注:经精确概率法检验各复发部位构成比无显著性差异(P?0.05)
2.3对不能行根治术的中晚期大肠癌的疗效观察
2.3.1 表附4-3-6 二组患者生存率比较(%)
组 别 n 6月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治疗组 18 94.3 76.3 55.4 33.3 28.41 19.6
对照组 18 87.2 66.5 37.3 20.3 5.56 0
注:生存率比较采用精确概率法,△组间比较P?0.05
2.3.2 表附4-3-7二组患者体力状况比较( ±S)
组 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 差值
治疗组 18 32.3±7.8 65.4±10.2**△△ 33.1±12.6
对照组 18 34.3±6.5 40.5±7.6* 6.2±10.6
注:治疗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
△△ 组间比较P?0.01,** 治疗前后比较p?0.01。*治疗前后比较P?0.05
2.3.3 表附4-3-8 二组患者体重变化比较( ±S)
组 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 差值
治疗组 18 51.3±9.6 55.3±6.9*△△ 4.0±3.9
对照组 18 52.3±10.3 48.2±8.9* -4.1±2.7
注:* 治疗前后比较P?0.05,△△ 组间比较P?0.01
2.3.4 表附4-3-9 二组患者免疫指标比较( ±S,ug/dl)
组 别 N CD3 CD4 CD8 CD4/CD8
治疗组 18 治疗前 47.19±10.26 36.18±8.34 30.44±7.13 1.24±0.31
治疗后 60.59±10.36**△△ 40.36±8.38**△△ 28.3±8.35△** 1.69±0.37*△△
差值 13.4±9.60 4.18±3.17 -2.14±2.04 0.45±0.09
对照组 18 治疗前 46.34±8.16 35.23±6.38 31.28±8.15 1.13±0.25
治疗后 48.25±9.70* 34.03±10.43 33.45±6.20 1.05±0.48*
差值 1.91±3.50 -1.20±3.14 2.22±5.71 -0.08±0.12
注:* 治疗前后比较P?0.05,**治疗前后比较P?0.01
△ 组间比较P?0.05,△△ 组间比较P?0.01
2.3.5 表附4-3-10 二组患者外周血象比较( ±S)
组别 N 时间 WBC(109/L) GR(109/L) RBC(1012/L) HGB(g/L) PLT(109/L)
试验组 18 治疗前
3.71±1.02 2.12±0.45 3.61±1.24 96.4±18.7 116.3±24.9
治疗后
4.11±0.89△△ 2.42±0.9△△ 3.89±1.09△△ 104.5±15.6△△ 120.5±15.8△△
差值
0.40±8.29** 0.30±0.18** 0.22±0.39* 8.1±7.6** 4.2±1.8**
对照组 18 治疗前
3.76±1.81 2.16±0.80 3.58±0.76 95.6±20.4 120.7±9.5
治疗后
3.41±1.19 1.90±0.91 3.23±0.86 87.3±5.6 85.7±14.0
差值
-0.35±0.29** -0.26±0.45* -0.30±0.25** -8.3±11.3** -35.0±12.6**
注: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
* 治疗前后比较P?0.05,**治疗前后比较P?0.01;△△ 组间比较P?0.01
2.3.6毒副反应
经临床观察试验组无消化道反应,不产生骨髓抑制,对肝肾功能无损伤,同时病人普遍不同程度出现食欲亢进,精神好转,病灶疼痛减轻等情况,而化疗组出现恶心呕吐16例,腹泻8例,白细胞下降15例,血小板下降12例,肝功能损害5例,静脉炎8例,但经对症处理后,不良反应均减轻或消失。
3.讨论
大肠癌是我国常见的消化道恶性肿瘤,其发病率逐年上升,目前已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排序的3-4位【2】。目前以手术切除,同时配合化、放疗仍然是大肠癌治疗的主要手段。但大多数患者对化、放疗不敏感【3】,而且相当一部分病例发现时已经是晚期,从而失去了行根治术的最佳时机,因此各种辅助治疗方兴未艾。其中中医药治肿瘤因其“驱邪不伤正”的特点正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我们发现大肠癌的病因病机可概括为“毒、瘀、痰、虚”四个方面,也就是脏毒蕴积于大肠,痰湿瘀血互积助长其形症,日久耗伤气血,使脏腑之气虚弱。毒不除则不足以治其根本。同时,大肠癌的发病与转归又与全身的机能状况密切相关,在发病的全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机体正气虚弱、气血虚衰的征象,尤其到了中晚期或手术、化疗、放疗之后,气血虚衰,正气不足表现更为明显。此时又需益气养血,扶助正气,增强机体抗癌解毒的能力,以有效的防止癌毒扩散和转移。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药理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创制了天马颗粒剂这一复方制剂。方中以蜈蚣、全蝎、制马钱子为君,解毒散结,消肿止痛;臣以蚤休、半边莲、黄柏清热解毒、燥湿止痛;醋制三棱、醋制莪术、酒制大黄破血行气,祛死血;夏枯草、制南星、海藻化痰软坚散结;黄芪、当归益气补血,托毒外出。党参、石斛、山药益气、滋阴、养胃、生血共为佐药。车前子、火麻仁通利二便,引邪外出,为使药。纵观全方,有败毒攻积、软坚散结、扶正补虚之功,用于治疗各期各型大肠癌均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从上述系统规范的临床观察发现,天马颗粒剂治疗大肠癌具有改善患者术后体力状况,增强机体免疫功能,同时能减低大肠癌术后的复发转移率,延长患者生存期,疗效优于联合化疗组(P?0.05或P?0.01);治疗不能行根治术的中晚期大肠癌患者,天马颗粒剂治疗的患者的生存期长于联合化疗组,对患者体力状况改善情况及体重变化明显优于联合化疗组,相关的免疫指标和外周血象改变亦好于联合化疗组。因此我们认为,天马颗粒剂治疗大肠癌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 考 文 献
[1]郁宝铭. 大肠癌治疗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医师杂志,2003,5(11):1441-1442
[2]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2001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N].健康报,2002,
4.20(3)
[3]李斯文,李艺.中药浓缩颗粒肠癌Ⅰ号选择性结肠滴注治疗大肠癌的临床研究[J].中国肿瘤临床与康,.2002,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