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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指南(草案)转载
- 作者:成钊|发布时间:2013-06-21|浏览量:1280次
本文部分转载自:中华中医药学会耳鼻喉科分会学术会议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黄丽辉
一、 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指南(草案)
该指南(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兼顾先进性和可行性、一般性和特殊性,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兼顾到不同地区,覆盖城市和农村。根据国情规范和推广业已成熟的技术和管理流程,既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又重点体现了我国婴幼儿听力科学的发展需要。由于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工作涉及小儿耳鼻咽喉科学、听力学、儿科学、围产科学、电子工学、康复学和教育学等众多领域和人员,指南(草案)特别强调以政府为主导,开展多学科合作,提高工作质量,使所有听力损失新生儿及婴幼儿能够及时获得最好的服务和享受最好的资源。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耳鼻喉科成钊
关于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案,现阶段,我国首先推荐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universal newborn hearing screening, unhs),对所有新生儿都应在出院前用电生理学检测方法(oae或aabr)进行听力筛查(“初筛”);对 “初筛”未通过者,应在出生42天内进行“复筛”。尚不具备unhs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目标人群筛查(targeted screening, ts)策略,即将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或婴幼儿,在3月龄内转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筛查;对听力筛查通过但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由儿保科或听力筛查中心定期跟踪随访(每6个月一次至3周岁)。在偏僻的农村和边远地区,所有婴幼儿都应在6月龄内接受儿保科或初级耳和听力保健人员进行的听觉发育观察项目的检查。
所有“复筛”未通过或可疑听力损失者,均应在3个月龄内转诊至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听力评估。确诊有听力障碍者,均应在6个月内接受干预治疗(包括语声放大或助听器选配),并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康复训练。轻度听力障碍未佩戴助听器的患儿,一般嘱其家人进行语声放大,让孩子听清声音,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属于传导性听力障碍的患儿,一般采用药物(中耳炎)或手术(外中耳畸形)的方法进行干预和治疗,如果是双侧外耳道闭锁,首先是选配骨导助听器,5-6岁时择期手术治疗。属于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的患儿,首选助听器。对使用助听器3-6个月后无明显效果的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建议在10个月左右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1岁左右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后继续进行听觉言语康复训练,以求达到最大的康复效果。
二、 助听器验配技术指南(草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听障患者对改善听力及交流障碍的需求越来越高,而助听器是对该人群提供听力补偿和康复的重要工具。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助听器服务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着公众认识不足、市场混乱、价格偏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验配不规范等问题,距我国政府发布的《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中关于“听力障碍人群中听力保健与康复知识的知晓率达60%;新生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配戴(含人工耳蜗植入)率达90%”等要求尚有较大距离,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听力学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使助听器验配规范化。
指南(草案)强调,助听器应由具备助听器验配资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规范的验配环境和程序进行操作,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实现听障患者助听效果的最大化。助听器的验配工作需要相应的硬件环境和技术资质,应由具备助听器验配资格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规范的验配程序进行操作。在who《发展中国家助听器及其服务指南(第二版)》、《欧洲助听器验配指南》、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制订的《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试行)》、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编委会助听器验配专业组制订的《助听器验配指南》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等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最新发展情况,拟定了《助听器验配技术指南(草案)》(以下简称《指南》)以规范助听器验配程序和要求。本《指南》推荐的是最低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参照标注的内容将工作向高层次推进。
指南(草案)对助听器验配环境、硬件设施、人员和助听器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听力测试人员要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助听器验配人员须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质,逐步实现持证上岗。此外,对助听器验配适应证、转诊指标、助听器验配程序、听器验的后续指导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两个指南(草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国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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