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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周联生|发布时间:2009-10-04|浏览量:1316次
一、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
一、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周联生
二、临床诊断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试验阳性)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平直
2、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3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
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二、什么叫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的不可以逆的丧失。一经确诊为脑死亡,即意味着生命终止。这时不论有无心跳都可判断为脑死亡
三、什么是传统的死亡标准?
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就是指心肺死亡标准。医学上实际采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并排除其它原因造成的暂时的呼吸、心跳全部停止。
四、世界上第一个诊断脑死亡的标准始于何时?
1959年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法国的Mollaret和Goulon首先提出“过度昏迷”这一名称,当时提出脑死亡的标准是:昏迷,全无反应;自主呼吸停止,肌张力消失(弛缓性瘫痪);所有反射消失;除非人工方法外,否则不能较长时间维持循环;脑电图显示脑电波成一直线,对任何刺激均无反应等。
五、我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制定于何时?
我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制定时间较晚,1986年,南京“心肺脑复苏专题座谈会”草拟了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标准的内容包括:深昏迷,对任何刺激无反应;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图呈等电位;头颅超声波中线搏动消失等。
六、诊断脑死亡有何意义?
按现代医学的观念,脑死亡是人死亡的可靠标准。严重脑伤或脑病的病人陷入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如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尚未严重到脑死亡的程度,就应积极抢救。如果脑血流已完全停止,脑功能完全丧失,确诊为脑死亡的病人,只以药物进行呼吸的维持,对于病人生命是没有意义的。徒然增加家庭的负担,对病人的生命尊严也是一种损害。
当然,脑死亡标准不但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它不但牵涉到病人本身,也与其家属对脑死标准的认同有很大关系。中国传统是以心搏停止和自主呼吸停止界定死亡的。一般在认定脑死亡时,必须以权威的医师认定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方予死亡认定,如家属不同意,则仍以心死标准界定。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官移植无直接关系。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客观上,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利用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疾病等待器官移植者多达10万人之众,然而,能找到供体施行移植者仅为2000人,只占需求人数的2%。脑死亡者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其社会意义很大。人们期待我国制定严格的法律标准,顺利开展此项有意义的工作。
七、我国目前对死亡做法?
我国日前仍采用心肺死亡标准,提倡采用脑死亡标准。因为脑死亡标准较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更人性化。
八、国际上对脑死亡立法概况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形态: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就立法历史来看,脑死亡相关法律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是与医学科学关于死亡的认识变迁相依而存的。这过程从70年代开始一直绵延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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