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
- 作者:何文革|发布时间:2009-08-27|浏览量:1176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西安唐都医院传染病科何文革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大家注意,《食品安全法》中提到的只是消化道传染病才要调整工作岗位,并没有规定不能办证甚至下岗。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办健康证和当厨师的。